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评审办法(吴住建施[2016]55号)

吴江建筑业协会

  2016-11-14   [ 关闭 ]

吴住建施〔2016〕55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评审活动,更好地推动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创优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在总结近几年来评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创优工程目标管理、网上申报等要求,我们对《吴江市“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评审办法》(原市建设局吴建施〔2006〕4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吴江区建筑业协会
2016年6月17日
抄送:市住建局、建筑行业协会,区政府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建设局,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建设环保局,太湖新城(松陵镇)建设局,区代建局,各镇建管所,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部门。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

 
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质量兴区”、“质量兴业”纲要,自觉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进一步引导、激励广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增强质量观念,树立品牌意识,完善质量体系,严格质量控制,推动全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持续稳步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的创优计划管理、评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以下简称“垂虹杯”奖)是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四条  “垂虹杯”奖由区建筑业协会在册会员单位自愿申报,评审对象是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五条  “垂虹杯”奖每年评审一次。
“垂虹杯”奖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筑业协会联合表彰。
    第六条  “垂虹杯”奖的评审活动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垂虹杯”奖的评审活动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下,由区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建筑业协会建立“垂虹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垂虹杯”奖、研究决定“垂虹杯”奖评审活动的重要事项。
评审委员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筑业协会的行政领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技术领导组成。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垂虹杯”奖核查标准,受理、审查“垂虹杯”奖申报文件,提出现场核查工程名单,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协调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程的施工技术文件、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完成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垂虹杯”奖拟表彰工程。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负责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垂虹杯”奖申报工程进行施工技术文件、实体质量现场核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工程名单,提交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苏州市吴江区工程建设专家库(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组的组织机构,以及现场核查工作制度、工作纪律,遵循《苏州市吴江区工程建设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住建施〔2013〕4号)的规定。
 
第四章  申报工程范围
    第十二条  申报“垂虹杯”奖的工程,其建设规模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别墅群10幢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
    (2)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3)工业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4)个别工程建设规模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或者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也可以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垂虹杯”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法定建设程序,能够独立发挥使用或者生产功能。
    2.勘察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过程中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有效开展QC小组活动。
    3.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
    4.施工期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5.前一个年度(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内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下列工程不受理申报“垂虹杯”奖:
    (1)建设地点在区外的工程;
    (2)保密工程,或者其它竣工后被隐蔽、实体质量无法核查的工程;
    (3)原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部分;
    (4)申报前存在有效质量投诉,又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工程;
    (5)施工过程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罚的工程。
 
第五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十五条  “垂虹杯”奖的创优活动实行预申报管理制度。
自愿创建“垂虹杯”奖的申报单位,应当在创优目标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完工前,填写《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垂虹杯”奖创优计划。
    “垂虹杯”奖创优计划应当得到创优目标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认可,并由其在《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中相应栏目分别加盖公章。
    报送《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前,申报单位还应当登录区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www.wjjzyxh.com),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创优计划网上申报。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后,应当对创优目标工程的建设规模、形象进度、法定建设手续等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理其创优计划,在《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中相应栏目加盖公章(由区建筑业协会代章,下同),登录区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www.wjjzyxh.com),进入“网上申报系统”予以点击通过。
加盖公章的《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留存一份,转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一份。
    第十七条  “垂虹杯”奖的创优计划管理活动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结合质量监督业务工作组织实施。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后,应当对创优目标工程实施重点督查、跟踪管理,加强实体质量和施工技术文件的监督核查和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未申报创优计划的工程,不得进入“垂虹杯”奖创优计划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创优目标工程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拍摄声像档案,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实际状况,制作录像专题片。
录像专题片的拍摄、制作要求,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规字〔2013〕1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创优目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创优计划申报单位应当填写《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随同下列证明文件,一并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垂虹杯”奖: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已办结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3.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供货合同(复印件1份);
    4.随同申报创优计划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1份);
    5.竣工工程概貌照片(立面)至少一张,永久性责任铭牌照片(全景)一张。
    申报“垂虹杯”奖还应当得到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认可,并由其在《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申报表》中相应栏目分别加盖公章。
    报送《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申报表》前,申报单位还应当登录区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www.wjjzyxh.com),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网上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收到的《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申报表》和其它证明文件整理、汇总后,转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根据创优计划管理情况,对“垂虹杯”奖申报工程提出推荐意见,在《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申报表》中相应栏目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的《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申报表》,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留存一份,另一份随同其它证明文件一并退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评审内容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垂虹杯”奖一般在创优目标工程竣工年度次年1、2月内集中受理申报。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申报表》和其它证明文件后,应当对申报工程的建设规模等申报条件进行复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申报表》中相应栏目加盖公章,登录区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www.wjjzyxh.com),进入“网上申报系统”予以点击通过。
    第二十四条  “垂虹杯”奖申报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一般在申报工程竣工年度次年2、3月间集中进行。
    第二十六条  现场核查的程序与要求:
    1.听取申报单位对申报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的介绍。
    2.查阅申报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复核申报工程实体质量。
施工技术文件中的内业资料,应当查阅原件。
    3.听取使用单位(或者居住建筑用户代表)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4.对照《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核查标准》(见附件3)规定的核查内容,逐项填写核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核查记录,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形成核查结论,编制核查报告,报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评审专家组提出核查结论时,核定为C级的申报工程数量一般不少于1/4。
申报工程存在《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核查标准》中的否决项的,应当作出“一票否决”的核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听取评审专家组的核查报告,采取协商或者投票表决形式,对评审专家组推荐的“垂虹杯”奖工程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协商一致同意或者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2/3的推荐工程审定为“垂虹杯”奖。
一般地,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专家组推荐为C级的申报工程予以否决。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垂虹杯”奖工程,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http://www.jswjcin.gov.cn)、区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www.wjjzyxh.com.cn)上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章  专业分包与监理
    第三十条  “垂虹杯”奖的创优计划由创优目标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
    实行施工总分包管理的创优目标工程,其专业分包工作量达到总包工作量20%以上的,分包施工单位可以随同总包施工单位提出创优计划;但总包施工单位未提出创优计划的,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单独提出。
    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暂不列入“垂虹杯”奖创优计划申报范围。
    第三十一条  创优目标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垂虹杯”奖的创优计划管理、申报、现场核查和评审等活动。
    监理单位也可以随同施工单位提出“垂虹杯”奖创优计划;但施工单位未提出创优计划的,监理单位不得单独提出。
    第三十二条  随同总包施工单位提出创优计划的分包施工单位,以及随同施工单位提出创优计划的监理单位,应当分别填写《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分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见附件4)一式二份,与创优计划主体申报单位同时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分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创优计划还应当得到创优目标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施工单位的认可,并由其在《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分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相应栏目分别加盖公章。
    第三十三条  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就其专业分包工程积极开展“垂虹杯”奖创优活动,并接受总包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审专家组应当结合创优目标工程的特点,对专业分包工程单独进行创优计划管理、现场核查;也可以将专业分包工程纳入总包工程合并进行。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审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在推荐、审定“垂虹杯”奖时,否决总包工程的同时,应当一并否决专业分包工程。
 
第八章  表彰奖励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创优活动的同时,应当自主开展监理示范工程创优活动。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审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在推荐、审定“垂虹杯”奖时,否决施工工程的同时,应当一并否决监理工程;但创优目标工程的监理示范工程创优成效另行考核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垂虹杯”奖,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会同区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在全区建筑行业内予以表彰。
    创优目标工程经考核评定为区级及以上监理示范工程的,在表彰创优施工单位的同时,一并表彰随同施工单位提出创优计划的监理单位。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垂虹杯”奖,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筑业协会向创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奖励证书。
    第三十八条  “垂虹杯”奖计入创优单位的建筑市场信用业绩,与其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先挂钩。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筑业协会在“垂虹杯”奖中,择优推荐申报更高等级建筑工程质量荣誉奖项。
    第三十九条  “垂虹杯”奖公布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查实后撤销荣誉称号,收缴奖励证书:
    1.申报、创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出现结构性质量缺陷或者其它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垂虹杯”奖创优计划管理和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申报单位的礼金财物;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工作单位,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清出评审专家库。
    第四十一条  一般地,区建筑业协会在次年1月,采取书面通知、网站公告等方式启动“垂虹杯”奖申报、评审工作。书面通知、网站公告中,对“垂虹杯”奖的申报工程范围、申报程序与要求、评审内容与程序等方面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办法同等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筑业协会联合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局印发的《吴江市“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评审办法》(吴建施〔2006〕4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
    2.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申报表
    3.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核查标准        
    4.苏州市吴江区“垂虹杯”建筑工程质量奖创优计划申报表(分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